荣成市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荣成市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082民初1860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立达(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71664775G,住所地荣成市崂山街道办事处二疃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成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荣成市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荣成市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工程款11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被告签订内墙乳胶漆承揽合同,由原告承揽被告在石岛工业园内楼房刮腻子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完成了施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并由被告监工人员签字确认了工程量,被告共计欠原告工程款113000元。
荣成市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后,原告自始至终没有履行合同给被告干过刮腻子活。后被告自行购买乳胶漆等材料并组织人员施工,工程自2017年6月1日起至9月底完工,被告已将施工人员共八人的工资全部付清,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内墙乳胶漆承揽合同,由原告承揽被告在石岛工业园内鸿德生物1号车间内墙乳胶漆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违约责任、双方职责及特殊约定等内容。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完工1号车间,后被告又对鸿德生物公司2号车间进行施工,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1、2号车间完工后由被告工地技术员及项目部审核签字确认了工程量,屋顶喷乳胶漆10342平方米,内墙刮腻子及乳胶漆5978.7平方米。后因原告未能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到建设局投诉,被告于2017年9月29日支付了八个施工人员的工资共计68759.6元。按合同约定内墙刮腻子乳胶漆每平方米15元,屋顶喷乳胶漆按每平方米9元计算,兑除被告已付工人工资,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13000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取得施工资质而与被告签订工程承揽合同,因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涉案工程已经竣工使用,承揽方参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工程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施工的工程量有被告工地技术员出具的外包工程量结算单证实,屋顶喷乳胶漆10342平方米,内墙刮腻子及乳胶漆5978.7平方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合同约定的内墙乳胶漆工程每平方米15元计算,屋顶喷乳胶漆,原告主张每平主米9元,未超过合同约定价款,符合实际情况,应予支持。被告辩解原告签订一号车间的书面承揽合同后始终未进行施工,证据不足,不能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荣成市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工程款113000元。
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被告荣成市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于浩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