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智能驾驶研究院有限公司

长**能驾驶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特161号 申请人:长**能驾驶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336号湖南省检验检测特色产业园内A3、A4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申请人长**能驾驶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2年3月4日,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3900号终局仲裁裁决,内容如下:一、长**能驾驶研究院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资8000元;二、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长**能驾驶研究院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另查明,**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不服涉案仲裁裁决已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已立案受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长**能驾驶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能驾驶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退还给长**能驾驶研究院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瑶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