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锦屏县银洞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8民初1139号

原告: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寨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21450129XK。

法定代表人:吴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达刚(特别授权),贵州贵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春(特别授权),贵州贵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屏县银洞水电站,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三江镇银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076022935Y。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元镇、杨振东、范芳昌、陆显刚、李军。

第三人:贵州省黔东南州水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韶山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7143298798。

法定代表人:潘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屏县银洞水电站、第三人贵州省黔东南州水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锦屏县银洞水电站已向原告支付了欠付的工程款及诉讼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9.6元,减半收取1394.8元,由原告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昌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闵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