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81执异6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培亮,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中,依法作出(2021)黔0581执保69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内的存款余额3852313元。异议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称: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系其城厢站集装箱功能区项目经理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三项总第八条的规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因此请求解除对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1)黔0581财保1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银行存款(限额为人民币3852313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期限为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9日。本院以(2021)黔0581执保694号案通过本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了被保全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内的存款余额3852313元。异议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以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系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本案中,被冻结的案涉银行账户,系异议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青白江支行所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厢站集装箱功能区项目经理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而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与该项目相关,亦未涉及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故此,依照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异议人所提出的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异议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 刚
审判员 王 珂
审判员 蔡 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思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