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81财保179号
申请人: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寨路**[后巢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21450129XK
法定代表人:吴彬,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2772307L。
法定代表人:贾培亮。
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8439。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
申请人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3852313.00元(大写叁佰捌拾伍万贰仟叁佰壹拾叁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七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电子担保书(编号:DBGZ20210177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七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银行存款(限额为人民币3852313.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期限为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19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