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767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5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寨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吴彬,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阳南宇水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骧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赵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