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30民初849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村民,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宝,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陕西星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昊,男,系该公司部门主任。
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蔡新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波,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星宇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任世祥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世祥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世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57元,减半收取计14628.5元,由原告任世祥负担。
审 判 员 杨 莹
二○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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