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3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环宇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南陈村10组188号。
负责人:狄小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萍(系***姐姐),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审被告:***,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上诉人新沂市环宇土石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1民初4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沂市环宇土石方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同意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沂市环宇土石方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沂市环宇土石方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986元,减半收取2993元,由新沂市环宇土石方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