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执9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人:***,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新沂市环宇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沂市环宇土石方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81执9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