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鸿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乳山市鸿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3878号
原告:乳山市鸿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区胜利街(化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7409621411
法定代表人:孙洪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豪,乳山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法定代表人:齐朋,经理。
被告:中国建设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经理。
原告乳山市鸿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乳山市鸿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鸿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乳山市鸿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