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鸿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乳山市鸿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鸿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本院在执行乳山市鸿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一案中,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应支付279586.07元。已履行178900元,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3执8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朱爱国
审判员 李 振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高胜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