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鸿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乳山市鸿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威海惠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民终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市鸿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乳山市金岭开发区福州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即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惠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白沙滩镇宫家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京科,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上诉人乳山市鸿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惠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灵置业)、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1.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鉴定内容、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鉴定所依据的鉴定资料应经人民法院交由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经人民法院认证。本案中,山东坤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诉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涉案工程施工图及电子版图纸未经人民法院庭审质证,鸿达公司现亦不予认可,故诉争鉴定意见的鉴定依据尚不充分。2.一审证据质证笔录显示,一审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所依据的图纸显示的电缆走向经现场探测与该图纸不符,并据此委托鉴定机构补充鉴定,后因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鉴定资质而退卷。一审法院在已确定鉴定所依据的图纸载明的电缆走向与现场探测不符的情况下,即使所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条件,亦应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应径直依据原鉴定意见作出判决。重审期间,应依法确定涉案工程的施工图纸等工程施工资料,并对鸿达公司所施工工程量依法确认。
综上,原判决关于涉案工程造价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乳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乳山市鸿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