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鸿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乳山市鸿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1民初7880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A4-303。
代表人:路毅,总经理。
被告:乳山市鸿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胜利街化肥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乳山市鸿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冯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弘
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