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民初170号
原告:***,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联华·泉山湖D区11幢3**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42050242。
被告:***,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原告***诉被告淮南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陆彬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是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