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

荣成市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荣成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82财保174号之一
申请人:荣成市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悦湖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荣成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邹泰南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荣成市青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道南于家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三环北区。
第三人:***,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三环北区。
第三人:***,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三环北区。
第三人:***,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三环北区。
申请人荣成市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荣成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荣成市青荣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案号:(2021)鲁1082民初2231号】592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第三人***、***、***、***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来所有的位于荣成市商业15号房产【不动产证号:鲁(2017)荣成市不动产权第0××4号】;
二、查封***、***共同共有的位于荣成市三环北区房产【不动产证号:鲁(2018)荣成市不动产权第0××0号】;
三、查封***、***共同共有的位于荣成市三环北区房产(房权证号:荣房权证崖头字第2××5号);
四、查封***所有的位于荣成市青阳西区车库4号/6号【土地使用证号:荣国用(2009)第2××0号】。
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