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82财保175号之一
申请人:荣成市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悦湖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荣成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邹泰南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荣成市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大泊子村。
法定代表人:*甜甜,经理。
第三人:***,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三环北区。
第三人:***,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三环北区。
申请人荣成市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荣成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荣成市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案号:(2021)鲁1082民特865号】995737.13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荣成市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共同共有的位于荣成市三环北区房产(房权证号:荣房权证崖头字第2××0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共同共有的位于荣成市三环北区房产(房权证号:荣房权证崖头字第2××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