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市泰源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82民初1377号
原告:**市泰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CLEXPOT),住所地威海市**市成山大道中段102号正茂写字楼A座601。
法定代表人:孙爱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阳,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霁洹,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1016W),住所地**市邹泰南街189。
法定代表人:刘新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珊,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市泰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泰源贸易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阳、宋霁洹及被告**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泰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6,300.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6,300.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1月22日,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红砖和加气砖,有发货单且有被告保管签字,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红砖26,000块、加气砖349.05立方,总价款86,300.5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全部事实及诉请。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仍欠付货款86,300.5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将红砖红砖26,000块、加气砖349.05立方交付给被告并开具发票,被告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上述货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系被告占用资金期间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且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并无不当,被告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市泰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6,300.50元及利息(以86,300.5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谭美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冷冬梅
书 记 员 孙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