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394号
原告:**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1016W,住所地**市崖头街道邹泰南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刚,总经理。
被告:**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62526776L,住所地**市崖头街道马安屯村。
法定代表人:贾玉民,执行董事。
原告**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慕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