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6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威执二复字第15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北于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于振国,村委会主任。
申请复议人荣成市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执异字第17-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荣成市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复议人荣成市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荣成市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其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