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荣成市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3176号
原告: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25986082U,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段泊岚镇府前街37号。
法定代表人:崔善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雨。
被告:荣成市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73303H,住所地荣成市广宇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强,经理。
原告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6元,减半收取计2643元,由原告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军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