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俚岛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4304号
原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73303H),住所地**市**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俚岛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74510656K),住所地**市俚岛镇中我岛村。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265175471F),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1号中关村科技城5层A5-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1********),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行政村**村042号,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51963********),住**市冠岭东区64号楼401室。
原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俚岛分公司、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