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9083号
原告:佛山市托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富安工业区26-1号地块之三。
法定代表人:袁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欣茹,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三路光前工业区(南山睿园)18栋慧鸿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罗仕卓。
原告佛山市托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托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82.63元,由原告佛山市托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雅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麦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