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4250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深圳市华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三路光前工业区(南山睿园)18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18621J。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玖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PMHY5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华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恒玖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洪 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