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2民初7447号
原告:安徽佑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栋,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99号2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佑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佑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28元,减半收取6714元,由原告安徽佑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