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1303号
原告:安徽佑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XXXXX08658D
法定代表人:陈任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兵,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信用代码:9133050XXXXXKY7D1M。
法定代表人:沈惠引。
原告安徽佑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佑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佑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安徽佑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