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佑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佑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丰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3855号

原告:安徽佑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80108658D。

法定代表人:陈任峰,董事长。

被告: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所前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9KY7D1M。

法定代表人:沈惠引,总经理。

原告安徽佑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已通知原告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安徽佑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诚

书记员王晶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