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91民初2863号
原告安徽佑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佑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佑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安徽佑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洪
法官助理汤峻崎
书记员李舒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