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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华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02民初9347号
原告:宿州市华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光彩城C区45栋0101室。
法定代表人:代芬,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宿州市淮海南路与迎宾大道交接处。
法定代表人:XX,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州市华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宿州市华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华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州市华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宿州市华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