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恢6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荫子镇耩上岳家村。
法定代表人:梁传金,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9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告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欠原告***工资954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元,同年9月30日前支付454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动将所欠款用现金及实物全部付清,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情愿放弃不究。申请执行人领取约定款项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成立,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9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学科
审 判 员 刘 宁
审 判 员 江佳鑫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 军
书 记 员 季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