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恢97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三环嘉苑东门向北20米。
法定代表人:梁传金,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崖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57940元。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动将所欠款本金及利息1.5万元用海参及混凝土全部抵顶并自行交付完毕,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情愿放弃不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成立,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崖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宝超
审判员  邹国强
审判员  肖辉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季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