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民初2937号
原告:***,男,195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荫子镇耩上岳家村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梁传金,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晓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慕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