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保2013号
申请人: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荫子镇耩上岳家村被100米。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20日生,住荣成市。
本院在审理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初15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5万元。2020年9月2日,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肖辉晓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