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民申2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荫子镇耩上岳家村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梁传金,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再审申请人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称,一、原审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斥山街道范家社区之40000元单据被申请人已接受,是债权转让。三、虽然斥山街道范家社区未将该笔款项支付给被申请人,但是再审申请人并不因此另欠被申请人40000元工程款。请求再审撤销(2017)鲁1082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付工程款5589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9月25日,再审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出具单据以便于被申请人到斥山街道范家社区索要40000元款项,再审申请人在庭审中表明该40000元已转由斥山街道范家社区支付,其不再承担支付义务。但该笔欠款系再审申请人欠付被申请人的工程款,被申请人从第三人处索要未果,并不能因此免除再审申请人的偿还义务,且上述单据的填票人、收款人均不是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的债权转让之说不能成立。按照再审申请人会计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其欠被申请人114737元(包括梁家27580元),现被申请人仅主张部分梁家工程款,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存在多付工程款的问题,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勇良
审判员 李军辉
审判员 张丽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孙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