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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荫子镇耩上***北100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589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9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鲁1082执965号。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约定时间将欠款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再追究余额,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请求,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