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荫子镇耩上***北100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589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9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鲁1082执965号。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约定时间将欠款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再追究余额,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请求,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