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

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与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范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2民初743号
原告: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74172498G,住所地荣成市荫子镇耩上岳家村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盼,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范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范家村。
负责人:***,系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村记账员。
原告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范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丛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梁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