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2142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城区项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