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2142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城区项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