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兴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苏州正隆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2967号 原告:苏州正隆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晋福路旁***宕口亚特国际建材城内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正隆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苏州正隆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正隆石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正隆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78元,减半收取97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89元,由原告苏州正隆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