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5民初7327号
原告:苏州恒安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21号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和。
被告:**。
被告: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中峰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恒安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诺申请人撤诉后付款给申请人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恒安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12元,减半收取41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俞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