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1698号
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何家角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