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兴建设有限公司

1698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1698号之一 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何家角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171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合计7041元,由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