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5民初5993号
原告:苏州百巨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山路198号6幢4层南排60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百巨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2018年11月27日,原告苏州百巨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百巨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行庭外和解解决了纠纷,原告向本院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百巨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4元,减半收取1712元,由原告苏州百巨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