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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正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6行审319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正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镇南涌村委会***150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30168T。 法定代表人朱建业。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顺建(陈)罚〔2016〕2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拆除佛山市顺德区**镇弼教村委会玉带公园(宗地号:204071-W001)面积为6673.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处罚事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案涉地块上已建成公园,《2016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现场照片》亦显示涉案地块上建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申请人在作出顺建(陈)罚〔2016〕2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提出本案申请时并未对涉案地块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面积、数量等具体情况予以查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不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顺建(陈)罚〔2016〕2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拆除佛山市顺德区**镇弼教村委会玉带公园(宗地号:204071-W001)面积为6673.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处罚事项,本院不准予执行。 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                              跃                              北 审判员 郑                              旭                              辉 审判员 涂                              远                              鹏 二〇一七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黎                              凯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