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望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望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茂金建材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执保370号
申请人:威海市望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孟涛。
被申请人:威海茂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
法定代表人:任尚义。
被申请人:**,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温伟国,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本院在审理威海市望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茂金建材有限公司、**、温伟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威海市望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22)鲁1092民初14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茂金建材有限公司、**、温伟国名下的银行存款206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威海茂金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不动产。2022年7月14日,威海市望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威海茂金建材有限公司、**、温伟国名下的银行存款20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按保全标的额206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威海茂金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的财产,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