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望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望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385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华,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望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望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国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