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望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望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取回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6520号
原告:威海市望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望岛村青岛中路附-71-2号。
法定代表人:孟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敏,山东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阳,山东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韩路-38号-11。
法定代表人:温永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腾,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市望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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