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执保289号
申请人:威海市望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166733669X,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望岛村青岛中路附-7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79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了(2022)鲁109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3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51236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