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3589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市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大道中段288号佳华购物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栾希祥。
原告***与被告**市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永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