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1763号
原告:****电器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670516831H),住所地山东省文登区天福办文山东路7-6号。
投资人:郭永强。
被告:**市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93930119F),住所地**市成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栾希祥。
原告****电器商场与被告**市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电器商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电器商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