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421号
原告:**日,男,汉族,1966年1月26日出生,住荣成市。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康,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93930119F,住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栾希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山东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082MB2659722P,住荣成市伟德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静,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053429716W,住荣成市文化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韩圣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卫东,山东秦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真,山东秦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日、***与被告荣成市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荣成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工程与原告提起的(2022)鲁1082民初417号、(2022)鲁1082民初418号案件所涉工程的施工合同关系成立于相同民事主体之间,诉讼标的均为合同价款,且三个工程价款合并结算,无法区分,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1082民初41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宋春霖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琬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