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3264号
原告:***,男,199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市新庄南区。
被告:**市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93930119F),住所地**市成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栾希祥。
原告***与被告**市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佳仪